[摘要] 在异地配建中,确定本项目中需配建面积后,在与此开发建设单位同期开发的其它项目中合并进行配建,两项目均独立计算相应需配建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
今后,乌鲁木齐市新建商品房的小区内,都将按开发总面积的10%配建每套50平方米左右的保障性住房。
8月16日,新疆都市报记者从下发的《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了解到,《乌鲁木齐市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7月15日起施行。《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配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08〕34号)同时废止。
该《办法》所称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是指在乌鲁木齐市行政辖区内新建商品房项目中,按住宅总建筑面积10%的比例进行配建,采取大分散、小集中、成栋、成单元方式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配建的保障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
乌鲁木齐市相关部门将依据当年商品房住房建设总量,确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计划,并适时进行调整。乌鲁木齐市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将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工作。
对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未按“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预售、同时竣工”程序建设的项目,建设部门将不予进行小区质量竣工验收。国土部门也将在一定期限内暂停房产企业参与土地竞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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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实现配建可异地统建
针对新建商品房项目无法在本项目中完成配建要求的,可由乌鲁木齐市规划、房产等部门按程序提交市规划和土地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本项目不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可采取交费异地统建、异地配建、异地购买或提供成套住房抵换等方式转换完成。
交费异地统建即按照该项目同地段商品房每平方米的均价(以乌鲁木齐市房产部门当期公布的交易价格为准)与发改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每平方米销售均价之差,乘以应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再减去该宗地开发企业不配建保障性住房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计算出不配建需交纳的差额利润金额。并由乌鲁木齐市财政部门设定专户进行收取后,用于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用于统一建设保障性住房。
在异地配建中,确定本项目中需配建面积后,在与此开发建设单位同期开发的其它项目中合并进行配建,两项目均独立计算相应需配建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其中原项目因异地配建存在地级下降时,每下降一个地级,增加1%的配建比例。异地配建方式只限于同一开发建设单位同期开发的两个不同项目间的调整。
根据《办法》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可提供成套住房用于抵换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
其中,提供的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左右,存在地级下降时,需抵换的总建筑面积计算方法与异地配建方法等同处理。
经乌鲁木齐市房产部门认可,完成抵换用房的土地性质变更手续经乌鲁木齐市发改部门核价后,方可纳入保障性住房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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