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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电不通水 乌鲁木齐房主索要违约金败诉

新疆法制报  作者:记者李羚蔚 通讯员张丽华  2015-03-10 22:51

[摘要] 场地租了两年,租赁费却只收了一半,身为“房东”的张乐心里不是滋味,可当他向法院起诉维权时,却被告知自己无法获得违约赔偿金,原因是自己租赁给对方的房屋通水不通电。

场地租了两年,租赁费却只收了一半,身为“房东”的张乐心里不是滋味,可当他向法院起诉维权时,却被告知自己无法获得违约赔偿金,原因是自己租赁给对方的房屋通水不通电。

2012年6月5日,张乐与赵凯签订了一份《场地租赁合同书》。该合同约定:“张乐(甲方)将位于乌鲁木齐火车西站车辆段路口向东250米的7亩(实际9.5亩)租赁给赵凯(乙方),甲方必须保障乙方的水电正常供应,场地租赁费年每亩1.8万元,第二年每亩2万元;乙方每年在5月1日之前向甲方一次性预交一年的租金。”

张乐及赵凯均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但2014年,赵凯只给张乐支付了一年租赁费20000元,剩余租金4万元并未支付。

原来,每当冬天,赵凯租赁的场地便无法通水,在头两年多次与张乐协商无果后,赵凯终于想到一个办法,就是自己扣一部分钱作为“赔偿”。

张乐认为赵凯不将租金支付完毕已经侵害了自己的利益,今年2月将赵凯告上了法庭,除要求赵凯支付剩余的4万元租金外,还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12万元。

庭审中,被告赵凯辩称自己不支付租金的原因是因为对方没有履行合同中保证水电的条约,对自己的权益造成了侵害,如果对方将冬天用水的管线接好并减去两年的水费6000元后,自己就愿意承担剩余的租赁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张乐按照合同约定将3.07亩土地交付被告使用,已履行了合同的义务,而被告在租赁该土地后未及时交纳租赁费,已构成违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4万元租金的请求合理,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在租赁给被告场地时应依据合同保证水电正常供应,但至今未保证被告在冬天用水的正常使用,故其要求支付违约金12万元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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