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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废止河滩外环收费相应法规

新疆网讯  2015-03-12 09:47

[摘要] 继取消河滩外环收费之后,乌鲁木齐市政府昨日废止了该项收费所依据的法规。3月9日,乌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废止《乌鲁木齐市贷款建设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取消河滩外环收费从政府决策进入到法规调整层面。

继取消河滩外环收费之后,乌鲁木齐市政府昨日废止了该项收费所依据的法规。3月9日,乌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废止《乌鲁木齐市贷款建设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标志着取消河滩外环收费从政府决策进入到法规调整层面。

会议认为,废止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不符合市民福祉所向的《乌鲁木齐市贷款建设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是乌市委、市政府落实依法治市、践行将首府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各族群众诺言的重要举措,符合各族群众根本利益。

《办法》于2006年5月8日起施行,是河滩快速路车辆通行费和外环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的重要法规依据,对河滩、外环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由于今年2月4日,乌鲁木齐市决定取消河滩路外环路车辆通行费,因此《办法》已不合时宜,需要废止,以防止出现互相“打架”的情况,给执行带来一定的混乱。

据了解,2004年,首府将原来的《乌鲁木齐市贷款建设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名称及内容做了大幅修改,修改后的新办法更名为《乌鲁木齐市外环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在外环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方面做了调整,将以往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的工作交由行政综合执法部门来完成。随后,2006年,《乌鲁木齐市贷款建设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出台,此前的《乌鲁木齐市外环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这次废止的《办法》总计15条,规定了市区在籍机动车辆和进入市区的外地机动车辆,除部队、武警的专用车辆外,均应缴纳车辆通行费;未缴纳的,每1日加收应缴费额2‰的滞纳金;征收的车辆通行费应当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城市路桥偿还贷款; 对未缴纳车辆通行费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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