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资讯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房产抵押未登记丧失优先受偿权

新法制报  作者:淦丹丹  2015-06-08 10:39

[摘要] 【案例】2012年3月7日,南昌市某物资总公司向陶某借款,双方签订房屋抵押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50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同时物资总公司以其公司名下的一栋房产的一层提供抵押。同日,陶某将50万元现金交付给物资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其后,物资总公司将借据及抵押房屋产权证原件交由陶某。

【案例】2012年3月7日,南昌市某物资总公司向陶某借款,双方签订房屋抵押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50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同时物资总公司以其公司名下的一栋房产的一层提供抵押。同日,陶某将50万元现金交付给物资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其后,物资总公司将借据及抵押房屋产权证原件交由陶某。

当月22日,物资总公司再次向陶某借款,双方又签订房屋抵押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100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同时,物资总公司以其公司名下该栋房产的第二层提供抵押。同日,陶某将100万元现金交付给物资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其后,物资总公司将借据及抵押房屋产权证原件交由陶某。

另外,两份合同中所涉抵押房产,未在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陶某本以为对方提供了房产作抵押,随知因该抵押未在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无权主张优先受偿权。

【说法】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分两次共向原告借款150万元未归还,有被告出具的房屋抵押借款协议及借据为证,证据确凿,法院予以确认。被告拖欠借款不还,酿成本案诉讼,应负本案的全部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其借款150万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但对原告主张借款之日起的利息,因双方借款协议及借据中均未涉及利息的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可主张借款到期后的利息。对于双方约定的抵押房产,因仅交付了房屋产权证而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鉴于原告诉请中未主张优先受偿权,法院不作处理。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南昌市某物资总公司归还原告陶某借款150万元,并承担利息。

 

 

 

乌鲁木齐通报污染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情况

315家居手册:消费陷阱多 装修前先“备课”

比“高”比“阔”比“大”—鲁贵卿代表呼吁摒弃“奢华建筑”降低能耗

3.15房地产家居行业网络口碑报告重磅发布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精彩评论

亲,登陆后才可发表评论哦~,立即登录

发布已输入0/200

相关知识更多>>
新闻聚合换一换
关于我们网站合作联系我们招聘信息房天下家族网站地图意见反馈手机房天下开放平台服务声明加盟房天下
Copyright ©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SouFun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153-3010 举报邮箱:jubao@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