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去年11月,成都金牛区市民李永地查询女儿社保账户时惊讶地发现,从2010年8月至2014年10月,账户上只扣除了医保费,养老保险费并未缴纳成功。之后,李永地了解到,若想补上这4年欠下的养老保险费用34195.8元,除2291.24元利息,还需缴纳28766.84元滞纳金。(6月9日《华西都市报》)
去年11月,成都金牛区市民李永地查询女儿社保账户时惊讶地发现,从2010年8月至2014年10月,账户上只扣除了医保费,养老保险费并未缴纳成功。之后,李永地了解到,若想补上这4年欠下的养老保险费用34195.8元,除2291.24元利息,还需缴纳28766.84元滞纳金。(6月9日《华西都市报》)
“天价滞纳金”事件不在少数,各地都有发生。同时,也不只是养老保险有滞纳金,还有涉及电费、水费、信用卡、物业管理费等各种名目的滞纳金。显然,滞纳金变成了催款催费的“倒逼手段”。然而,有些规则设计显失公平,如一些费用不缴,滞纳金计算率达到费用的1%,堪称高利贷,当事双方的权益严重不平等。
事实上,滞纳金一直处在法律的模糊地带,成了一些行业任意揉捏的橡皮泥。从法理上说,滞纳金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措施。水电气以及银行等行业,都不是行政机关,其与服务对象之间形成的合同关系,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行政管理关系,合同违约与行政违规有着本质不同,不仅滞纳金名不正言不顺,就算是参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滞纳金不得超过本金,许多计算标准也明显畸高。当然,许多行业意识到了该问题,在合同的设计中采用了“违约金”。
要给任性的“滞纳金”套上规则的缰绳,通过完善法律设计,对“滞纳金”规则的运用划出底线,并按照公用服务、商业服务和行政处罚三个类别,分别细化规定,厘清责任,畅通维权渠道,防止行业滥用规则制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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