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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核征缴2014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新疆网[微博]  2015-08-10 11:21

[摘要] 我市 区域内的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驻乌机构和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均须参加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

我市 区域内的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驻乌机构和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均须参加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

全市各用人单位:

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社会各单位均须按2%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未达规定比例的单位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现就审核征缴2014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我市 区域内的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驻乌机构和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均须参加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

二、年审、报缴时间

2015年3月1日—5月31日为年审期。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为7月1日—9月30日。

三、年审地点

年审地点设在各区县残联。参加年审有关事项可向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咨询,也可登录乌鲁木齐市残联网站(//www.udpf.com.cn/)查询。

兵团单位请到兵团残联参加年审。

四、 处罚

对既不参加年审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 依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咨询电话:4653991 4612095

兵团单位咨询电话:4698529

投诉监督电话:4653625 4634832

关于审核征缴2014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乌鲁木齐市残联

二O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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