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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下放工伤认定权限

新疆都市报  作者:张向阳  2015-08-12 10:50

[摘要] 7月1日起,原本由乌鲁木齐市人社部门认定的乌鲁木齐市未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交由用人单位所属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

7月1日起,原本由乌鲁木齐市人社部门认定的乌鲁木齐市未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交由用人单位所属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

8月11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该局日前下发了《关于将未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认定工作交由区县人社局负责的通知》作出了这样规定,该规定是按照乌鲁木齐市市委市政府关于管理权限下放的要求制定的。

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参加工伤保险,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实际工作中,由于部分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后,《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乌鲁木齐市市委行政体制改革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将乌鲁木齐市未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认定,交由用人单位所属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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