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认定乌鲁木齐海关缉私局原副局长刘某受贿300余万元,80多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6年,没收财产55万元。
近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认定乌鲁木齐海关缉私局原副局长刘某受贿300余万元,80多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6年,没收财产55万元。
乌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童燕介绍,面对乌市首起职务犯罪“零口供”案件,检察机关经多方调查,通过大量证据环环相扣,终印证了刘某犯罪的事实。
1991年,20岁的刘某分配到霍尔果斯海关工作,与朱某相识成为朋友。
1998年,刘某任霍尔果斯海关货管科科长时,朱某成立了托运部,办理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要经过货管科,刘某与朱某开始“合作”。
2003年,刘某调到乌鲁木齐海关,后担任海关缉私局副局长(正县级),两人结束“合作”。
1998年至2003年间,刘某共向朱某索要30万余美元分成,其间,朱某资金周转困难时,向刘某打欠条。2005年,朱某结清欠刘某的10万美元,刘某称朱某应连本带息还15万美元。
刘某打听到朱某有一门面房价值100万元,提出自己出80万元,加上朱某欠他的5万美元利息,将门面房置换到自己名下。朱某将门面房抵押给刘某后反悔,刘某遂将朱某告上法庭。
输了官司的朱某愤怒了,他来到检察院,实名举报刘某受贿、索贿。
办案检察官介绍,在调查中发现,刘某心思缜密,受贿从不直接经手、转账从不用自己的银行账号。
刘某在姐夫家放了个密码箱,他安排朱某把分成的钱送到姐夫家中,直到2003年刘某调回乌鲁木齐工作,才将箱子取走。刘某姐夫证实,密码箱的密码只有刘某知道。当检察官讯问刘某名下的巨额财产时,刘某反问:“我都没有受贿,为啥退赃?”
面对乌鲁木齐市首起职务犯罪“零口供”案件,审理时,公诉人展示了大量证据:涉案证人证言、给钱细节,证据形成了紧密的证据链印证了刘某的犯罪事实,面对这些证据,刘某哑口无言。
童燕说,按照《刑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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