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日前出台,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日前出台,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安全事故发生后,从报告到公示各个环节的时间限制。
办法明确,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后一内,向事故发生地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20天内报送事故调查组;进行应急救援的,可以自应急救援结束之日起20天内报送事故调查组。
同时,事故调查组应当在60日内,向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调查时间可进行不超过60日的期限延长;政府应在15日内对调查报告进行批复;负责组织实施事故调查的部门,需在15日内,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报告。
也就是说,一般事故从发生、报告、调查到批复、公示,所有流程结束长不超过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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