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8日,记者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获悉,《关于地(州市)县(市区)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于16日下发,对地(州、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地县)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提出具体要求,进一步明确了要确保2015年11月底前完成地县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和机构设置。
18日,记者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获悉,《关于地(州市)县(市区)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于16日下发,对地(州、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地县)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提出具体要求,进一步明确了要确保2015年11月底前完成地县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和机构设置。
《意见》是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由自治区党委编办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
《意见》明确指出:按照国家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将地县有关部门承担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等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统一交由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承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辖区内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行署)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意见》对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畜牧、水利等部门的分工管理做了明确规定。
今后,各地(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将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适当增加不动产登记工作力量,所需人员编制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原则,通过从相关部门划转、在本级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等途径解决,具体数量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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