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乌鲁木齐市发改委发布《关于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恢复居民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格,小区占道停车费每月多64元,临时进入居民住宅小区的车辆,1以内不收费。
《通知》规定: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停车服务收费每车每月高64元,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停车服务收费每车每月高80元,租用地下车库(车位)每车每月高300元。对已购买车库(车位)的小区业主收取停车位物业服务费每车每月15元。住宅小区的业主交纳以上停车服务费后,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临时进入居民住宅小区的车辆,1以内不收费,超过1,每2元(不足1按1计费),每天(24以内)高收取10元。
小区内经相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开放的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停车场,按不超过同类地段的占道停车收费相关标准执行。
以上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适用于前期物业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物业服务企业认为现行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偏低要求调整收费的,须向价格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交连续三年向业主公示的小区公共收支情况、停车服务收费收支情况的原始票据和影像资料。
除了对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进行了规定外,《通知》还对乌鲁木齐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明确,现行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为:按服务质量等级由低到高从四级到一级多层住宅:分别为0.3元、0.4元、0.5元、0.6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分别为0.8元、1.1元、1.5元、2元/月•平方米,以上每个服务等级对应的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具体收费标准可上下浮动10%。
新建住宅小区业主在办理入住时,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收取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不得高于普通住宅三级物业服务标准。即:多层住宅0.4元/月•平方米;高层住宅1.1元/月•平方米。
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或业主大会自主协商确定。
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质量协商确定。
据了解,《通知》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试行期一年。此前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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