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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全立法厘清了担责的“主儿”

乌鲁木齐晚报  2016-01-28 10:46

[摘要] 近日,新疆首次针对电梯安全问题出台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下简称《电梯管理办法》)(相关报道见本报1月28日A10版),该办法自2月1日起实施。

近日,新疆首次针对电梯安全问题出台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下简称《电梯管理办法》)(相关报道见本报1月28日A10版),该办法自2月1日起实施。

随着各地城镇化发展的突飞猛进,越来越多的高层甚至超高层建筑拔地而起。城市不断“长高”,人们对电梯的依赖程度和安全性的关注日益增加。特别是去年7月以后,国内相继发生几起电梯伤人事故,不少人谈“梯”色变。尤其是荆州自动扶梯事故发生后,电梯安全问题再次刺激了人们的神经。为此,许多商场、超市甚至在电梯口贴出提示“自证安全”。

自证当然不可靠,电梯安全立法随即被提上日程。江苏、广东、贵州等地相继出台规定。其中,广东提出,电梯事故发生后,由物业管理公司先行承担“首负责任”,这一提法遭到该省物业管理协会的强烈反对。

然而,有争议未必是坏事,尤其是在事关安全问题的大事上。

规定越严谨,责任越明确。新疆此次出台的《电梯管理办法》可谓亮点颇多。其中一点,就是对电梯从生产、出售、安装到交付使用、检修等环节的责任明确。广东“首负责任”遭反对,恰恰说明,在责任划分方面不够严谨。电梯从制造出厂到投入使用,中间还有不少环节,单纯把“首负责任”一股脑儿地推到物业上,的确显得头重脚轻。只有在全链条上,把每个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环节责任都厘清,才能避免相互推诿。

执行越严格,安全越有保证。截至2015年6月,全疆共有5.3万部电梯。质监部门对其中的4.2万部进行了排查,其中发现隐患电梯5634部,已整改5279部,封停178部。现实中,仍有个别电梯发生故障后,很难找到担责的“主儿”。为此,《电梯管理办法》规定,所有在用电梯必须明确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未明确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这与法律中“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相同。“不得投入使用”即是对责任逃避者严厉的惩戒,也是电梯安全运行的直接保障。

考虑越严密,落地越踏实。跟汽车一样,电梯一旦发生故障,后续赔偿等问题往往难。美国、日本、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家都有电梯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除了立法责任明确、执行严格到位外,重视市场作用的发挥,也是值得借鉴的。《电梯管理办法》中提出,要大力推进电梯责任保险。而这一制度的推行,即有利于及时妥善地解决事故发生后的抢险救灾、受害赔偿等问题,也能有效地转移和化解安全责任风险,保障公共安全和维护各方权益。在具体实施时,也越容易被接受。

和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使用电梯的历史年限并不算久远。任何电梯故障的发生,绝非偶然。安全始终藏于细节之中,我们期望,《电梯管理办法》的实施,能够终形成事前有预防、事中有监管、事后有保障的安全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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