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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一等土地税额增至20元/平/年

亚心网  2016-04-22 13:59

[摘要] 乌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与税额标准,一等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由以往的12元增加到20元。

乌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与税额标准,一等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由以往的12元增加到20元。

今日(21日),晨报全媒体记者从乌鲁木齐市地税局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乌市人民政府对乌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与税额标准作出调整。

乌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为:乌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所有土地。

此次调整,将乌市全市土地分七个等级(一至六等及等外土地),原则上各等土地呈环状层层围绕,等级界线基本采用已冠名的市政道路、街道、巷道,处于等级界线两侧的纳税人(门牌号道路或街道名称一致),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基本相同,应就高划入同一等级。

在乌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如下:1.一等土地:20元;2.二等土地:16元;3.三等土地:12元;4.四等土地:8元;5.五等土地:4元;6.六等土地:3元;7.等外地:2元;8.县城、建制镇税额标准按照乌市行政区域城市对应等级税额标准执行;9.工矿区税额标准按照等外地税额标准执行。

其中,一等土地调整幅度大,由此前每平方米年税额12元,调整为每平方米年税额20元。

一等土地界线为:以西北路与克拉玛依东街交汇处为起点,沿克拉玛依东街,向东至南湖西路,向东至南湖东路,向东至南湖东路南一巷,向南至西虹东路北十三巷,向西南至西虹东路,向东至新民东街,向西南至新民路,向南至青年路,向东至建国路,向东南至五星路,向南至金银大道,向南至团结路,向西至河滩南路,向北至揽秀园西街,向西至哈密南路,向北至西北路,向西北至克拉玛依东街(即起点)。

此次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张军军  JN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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