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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一公司逃税三千万数次提请批捕未果

荆楚网  2016-09-19 16:30

[摘要]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实行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之一。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税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实行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之一。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税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近年来,逃税现象极为普遍,不仅给国家财政带来了大的收入损失,而且破坏了税负公平原则,扰乱了经济秩序。对此,国家相继出台了许多政策来约束企业偷税、漏税的不法行为。而近日在乌鲁木齐市的一起重大逃税案中,侦查机关数次提请批准逮捕却无果,犯罪嫌疑人依然逍遥法外,称上面有关系,谁都无可奈何。

关于该逃税案,民主与法制时报早在2014年7月20日和2015年5月26日,分别以标题为《5000万税款缘何流失》、《新疆特大偷税案不了局》的新闻相继进行了报道。

200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局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经侦总队分别成立了“7.12”涉税专案组,针对新疆博瑞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瑞公司)、乌鲁木齐康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迅公司)的经营情况、资金流向、股东出资委托审计单位进行了专项审计。经过7个月的审计,于2008年2月20日出具了“瑞新专审字[2008]34号《专项审计报告》”。该《专项审计报告》中查明“博瑞”、“康迅”两公司以账外账、不计收入、少计收入等手段,从1998年至2006年共计8年时间不间断偷税漏税,数额巨大、情节恶劣,而且“博瑞”、“康迅”两公司涉嫌抽逃资金、职务侵占、妨碍作证、虚假验资等重要犯罪事实。两公司法人均为郭鲁强,财务主管为其妻刘兵。

逃税3000多万事实确凿

另从专项审计报告中得知,博瑞公司自2000年至2006年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82%;康迅公司自1998年至2006年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0%。2007年8月至11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局稽查局对康迅公司、博瑞公司分别做出处理处罚决定:一、新地税稽处[2007]1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中,康迅公司应补缴税款2912525.35元;二、新地税稽罚[2007]1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博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罚款32846302.32元;三、新地税稽处[2007]20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中,博瑞公司应补缴税款33600593.27元和截至2007年8月7日应缴纳滞纳金10410520.65元。

综上,康迅公司、博瑞公司应补交税款、罚款、滞纳金共计7600多万元。

税务局官网公告两公司逃税案

随即,乌鲁木齐地税局官网分别以《乌市一企业连续九年偷税被移送司法机关》、《新疆博瑞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偷税案》为标题向社会公布了两公司的逃税事实以及处罚决定。认定违法手段恶劣、偷税数额巨大、违法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两企业涉嫌偷税已构成犯罪,已将该案件移交司法机关。

(地税局官网通报)

据了解,2007年8月至11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局稽查局对康迅公司、博瑞公司分别做出处罚决定后,康迅公司补缴了8年来的税款。而博瑞公司只是在2009年被强制补缴了少许部分税款,从天山区地税局征收二所给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的回复函得知,截至2014年5月9日,博瑞公司尚欠缴各项税款18709595.23元,尚欠缴滞纳金共计3684284.73元,尚欠罚款30151611.41元,三项共计52545491.37元。直至新闻媒体报道后迫于压力,尚欠的5000多万元税款拖至2015年1月才缴清。

(天山地税局对逃税处罚情况作出具回复函)

三次报捕无果

2007年8月,在查清两公司偷漏税的事实后,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先后于2007年8月10日、2007年10月24日、2007年11月8日三次向乌鲁木齐市检察院申请逮捕博瑞公司和康迅公司涉案人员郭鲁强、刘兵夫妇。乌鲁木齐市检察院每次都以犯罪嫌疑人郭鲁强主观上故意指使两公司偷税的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郭鲁强、刘兵涉嫌偷税犯罪、职务侵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批捕。

花300万息事宁人

2009年4月,郭鲁强、刘兵因向天山区法院法官邹某行贿10万元被强制拘留,随后邹某被免职。在天山区检察院对刘兵审讯时,刘兵供认了在“7.12”涉税专案被调查期间,郭鲁强、刘兵夫妇曾指使亲信向有关人员行贿300万元干扰该逃税案,导使公安机关数次对郭、刘二人报捕未果的事实。但后郭、刘二人依旧被免于刑罚。

专家点评

对本案,记者先后咨询了中国政法大学知名教授以及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他们表示: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博瑞公司公司法人郭鲁强、财务主管刘兵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82%,偷税金额高达3360万元,属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已经构成逃税罪,将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后博瑞公司一股东表示,希望自治区有关部门,切实做到勤政为民,积极作为。也希望自治区委、自治区政府主要领导对这起偷税案件以及有关领导干扰该案的行为予以关注。案件进展媒体将会持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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