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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石河子一女子伪造假房产证骗提公积金获刑

亚心网  2016-12-20 11:04

[摘要] 为了提取住房公积金,孙某不惜铤而走险伪造房产证,当她手持假房产证去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时,被房产部门工作人员识破,终自食苦果。

为了提取住房公积金,孙某不惜铤而走险伪造房产证,当她手持假房产证去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时,被房产部门工作人员识破,终自食苦果。

【案情】被告人孙某,女,46岁,石河子人,企业员工。为了早日能把住房公积金提取出来,2016年6月初,孙某通过网络搜索的方式,获得了一个昵称为“快乐的人”的制假方微信号。与制假方通过微信聊天沟通后,孙某给制假方提供了其本人的姓名,从制假方处购买了一个带编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证件上标示了房屋坐落的位置,房屋所有权人为“孙某”。孙某先后3次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制作费共计850元。

同年6月8日,孙某收到了制假方邮寄的“房屋所有权证”。6月12日,她持该房产证到石河子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时,被工作人员识破并报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扣押了孙某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随案移送至法院。后经石河子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鉴定,该房屋所有权证为假证。

6月14日,孙某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石河子市公安机关取保候审。9月1日,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2016年11月16日,石河子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人孙某对上述事实无异议,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孙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购买的假房屋所有权证依法予以没收。

【说法】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法官李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孙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并使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孙某自愿认罪,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因被告人孙某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现,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法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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