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准备购买一套二手房,却在预付16万元后得知所购房屋竟已被法院查封。感觉受到欺骗的龙女士一纸诉状将售房者告上法庭。
准备购买一套二手房,却在预付16万元后得知所购房屋竟已被法院查封。感觉受到欺骗的龙女士一纸诉状将售房者告上法庭。
2月20日,记者从乌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此案经审理后,依法判决买卖双方所签的合同无效,并要求房主退还16万元房款。
去年2月29日,龙女士通过一家房屋中介公司与魏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定金合同》,合同约定以65万元的总价将米东区府前路一小区内的住房出售给龙女士。
然而就在龙女士向魏某支付了16万元购房定金后,她得知自己所购房屋已于1个月前被乌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查封。
因房子没办法拿到手,龙女士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她所支付的16万元。
对此,魏某则一脸无奈。原来这套被冻结房产真正的户主是魏某的朋友王某。2015年9月,王某在公证处办理了委托授权书,授权魏某可代办涉案房产的转让、过户等事宜,并有权领取售房款、缴纳各项税费。
后因王某涉诉另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查封该套房屋,并于2016年2月24日向王某留置送达了房屋财产保全裁定书。
“我只是委托代理人。16万元我已用于代替王某支付涉案房屋的按揭贷款,因此不应是我退还房款。”魏某在法庭上辩称。
王某并未出庭参加诉讼,但在之前的询问笔录中,王某称,2016年2月,向龙女士售房时是他和魏某一起在中介公司签字的,他没有从魏某处收到龙女士支付的房款。
经过法院调查,魏某在收取购房款后,向王某的银行卡以还本还息的方式支付了贷款2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魏某向龙女士售房并收取房款行为是作为代理人身份,从事被代理人王某委托授权内的事宜,且其出售房屋及收款行为也是公证授权委托范围内事宜。而根据现有银行转账记录及还款清单,足以认定为魏某将收取的购房款用于清偿王某房屋的银行按揭贷款,因此,本案中王某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而王某在收到法院房屋被查封的民事裁定书后,恶意隐瞒房屋被查封之事实,因此,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定金合同》应属无效。终,法院依法判决龙女士与魏某所签订的《买卖定金合同》无效;由王某一次性返还龙女士购房款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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