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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一市民交了19万“新房子”七年没盖起来

亚心网  2017-03-27 07:30

[摘要] 交了19万余元的订购款后,购房者吴女士一直在盼着新房交工,然而这一等就等了7年。至今,吴女士当初所购住房的住宅小区依旧处于未开工建设状态。为此,吴女士一纸诉状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不但要求房产公司退还订购款,并且还要支付31万余元的损失费。

交了19万余元的订购款后,购房者吴女士一直在盼着新房交工,然而这一等就等了7年。至今,吴女士当初所购住房的住宅小区依旧处于未开工建设状态。为此,吴女士一纸诉状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不但要求房产公司退还订购款,并且还要支付31万余元的损失费。

3月26日,记者从乌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房产公司退还吴女士订购款19万余元,并支付订购款利息7.6万余元。

37岁的吴女士在乌市上班,2009年,她和丈夫想在乌市购买一套房屋,对比了不少楼盘,她和丈夫都看上了位于北京中路上的一处待建小区。由于该小区地理位置较为理想且价格适中,吴女士通过小区样板房沙盘以每平方米4640元的价格选购了一套暂定面积为137平方米的房屋。

同年12月,吴女士与该房产公司签订了《订购登记书》并支付了19万余元的订购款。

本以为交了订购款后,很快就会和房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书》,然而等待了7年后,该小区依旧还只是一块空地。为了此事,吴女士也曾多次找到房产公司协商,要求房产公司不仅退还订购款还要支付一定的损失费。“要退还订购款可以,但是要我们额外支付损失费是不可能的。”房产公司拒绝了吴女士的要求。而在此期间,其他购房者也都陆陆续续办理了退款手续,拿回了当初所支付的订购款。

去年9月,吴女士将房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在法庭上,房产公司辩称,在2008年公司就取得该小区项目开发土地的使用权,至2009年4月办理了该项目的前期手续,所有手续合法合规,但后因隔壁小区业主阻扰才暂停施工,因此房产公司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吴女士自己没有在时间按照我公司要求办理退款手续,未采取防止损失扩大的措施,存在过错。”房产公司的代理人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房产公司所售房屋至今尚未建设,亦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双方所签订的《订购登记书》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吴女士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订购登记书》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针对吴女士所提出的损失,应按照房产公司所占有其资金的利息计算,法院按照银行贷款月利息4.875‰支持吴女士的损失即7.6万余元(从2009年12月至2016年10月)。

购房7年却等来一场空,那么作为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呢?

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助理审判员刘萌提醒说,若要购买房屋好选择成熟的房产公司,且房产公司已经取得开发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资质,这样会降低购房风险。但倘若要购买的房屋属于待建状态,购房者在与房产公司签订《订购意向书》时,尽量在合同中约定双方何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对于双方的违约条款也需详尽,这样当房产公司出现违约情况,购房者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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