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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院校、小区停车场将逐步开放

乌鲁木齐晚报  2017-11-03 07:25

[摘要] 今后,机关、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住宅小区的停车场将逐步对外开放,以缓解“停车难”问题。

今后,机关、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住宅小区的停车场将逐步对外开放,以缓解“停车难”问题。

记者昨日了解到,日前,自治区出台《新版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市发改委正在制定实施细则,争取在今年底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和收费政策。

梳理新规,记者发现新规主要突出了“三个鼓励”“两个优惠”“五个免费”。

“三个鼓励”包括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鼓励企事业单位停车场向社会开放、鼓励大中专院校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等。

“两个优惠”包括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实行停车费优惠,鼓励大多数人主动乘坐公共交通;另外对新能源车实行停车费优惠,在原有停车费价格基础上,适当给予一定的优惠。

“五个免费”主要指免收停车费的情况。包括占道停车场在夜间(北京时间22时至次日北京时间8时)或非车流高峰时段,免收停车费;15免费停车(含15);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免收停车费;公共停车场对持有合法残疾证件的残疾人本人驾驶的车辆(营运性车辆除外),免收停车费;还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同时,新规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的停车场,不得向与办理业务有关的车辆收取停车费。

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居住混合在一起的小区,停车费实行限额管理。白天(北京时间10时到22时)停车费不得超过30元/12;晚间(北京时间22时至次日10时)停车费不得超过10元/12。实行首免费停车的优惠政策,全天不超过2次。

新规首次明确了停车场管理者对车辆损害或丢失的责任,如果车辆在停车场内受到损毁或丢失,管理者应当协助车主提供相关证据;如果是因为停车场管理者的原因导致车辆损毁或丢失的,管理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新规还要求,若停车场不提供收费票据,车主有权拒绝交纳停车费。三鼓励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

●鼓励企事业单位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鼓励大中专院校停车场向社会开放两优惠

●对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实行停车费优惠,鼓励大多数人主动乘坐公共交通

●对新能源车实行停车费优惠

●占道停车场在夜间(北京时间22时至次日北京时间8时)或非车流高峰时段,免收停车费

●15免费停车(含15)●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免收停车费

●公共停车场对持有合法残疾证件的残疾人本人驾驶的车辆(营运性车辆除外),免收停车费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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