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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及财政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根据该意见,在具备条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要求发包人按照约定的比例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此次施工过程结算的推行是优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新疆将继续加大政策宣传培训力度,完善施工过程结算配套措施,以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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