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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2014年年度报告

乌鲁木齐晚报  2015-04-28 13:18

[摘要]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的规定,经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

 

(一)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

1、2014年基数调整上下限确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按乌鲁木齐市2013年低工资标准执行即为1320元。凡工资额低于本市低工资标准的在职职工,其缴存基数按本市低工资标准计算。执行低缴存比例为5%的单位和职工月缴存金额低下限合计为132元。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2013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高上限金额为11887元,执行12%缴存比例的单位和职工月缴存金额高上限合计为2852元。

2、2014年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至12%,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

自2014年11月22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其中,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维持0.35%不变,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由2.60%下调至2.35%。

自2014年11月22日起,贷款利率5年以内(含5年)由4.00%调整为3.75%,5年以上由4.50%调整为4.25%。

(三)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高贷款额度调整情况。

2014年乌鲁木齐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高额度保持40万元。

(四)当年住房公积金其他业务政策调整情况。

2014年11月17日,经过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将乌鲁木齐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

1、原政策:“借款申请人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十二个月以上(含十二个月),近六个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以往的公积金贷款还款过程中未连续三期(含)或累计六期(含)还款记录。”

调整为:借款人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且在以往的公积金贷款还款过程中无连续三期(含)或累计六期(含)还款记录。

2、原政策:“一个家庭(含单身)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须在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时间满一年后,可再次申请。”

调整为:一个家庭(含单身)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在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次月即可申请,且在以往的公积金贷款还款过程中无连续三期(含)或累计六期(含)以上记录。

3、 原政策:“非本中心转入我中心的职工账户,申请贷款时开户不足十二个月的,需由原公积金缴存中心出具职工账户缴存情况证明,如在异地中心没有公积金断缴情 况且在本中心连续正常缴存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经贷款经办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调整为:非本中心转入我中心 的职工账户,申请贷款时连续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不满六个月的,需由原公积金缴存中心出具职工账户缴存情况证明并将原公积金账户余额补缴入本中心账户,如在 异地中心没有公积金断缴情况与在我中心连续缴存合并计算共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经贷款经办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以上政策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五)当年服务改进情况。

1、2014年3月,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三级审批”流程进行了调整。将三级审批从“贷款申请、贷款审核、贷款审批”全部授权委托管理部完成,提高贷款的审批效率,压缩办理时限,方便办事群众。

2、自2014年10月1日起中心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个人信息修改、个人账户封存、个人账户启封、个人基数调整、个人账户合并6项归集业务交由委托银行直接办理,单位和职工不必再到住房公积金柜台办理审批手续,减少了办事环节。

3、 2014年中心组织技术力量,继续加强住房公积金网站建设和信息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了跨行按月代扣住房公积金业务;完成了12329热线二期建设, 实现了自助语音查询功能,可对外提供24不间断的自助语音服务;开发了包含微信平台、手机APP应用等在内的综合查询平台建设工作;对中心网站进行了 改版;完成了中心资金监管系统的建设;与乌市房产交易中心进行了联网,实现数据共享;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完成联网签约。

4、进一步改善了办事大厅服务环境,天山区管理部和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业务服务大厅搬入新址,沙区管理部、水区管理部完成了大厅环境改造,基本实现了一站式办公的要求。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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